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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山企业行业协会 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内蒙古矿山企业行业协会 2021-06-15 12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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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内蒙古矿山企业行业协会公开发布行业自律公约,为协会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提出了自我规范和基本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内蒙古矿山企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权益,引导矿山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矿山产业领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矿山企业主要包括井工矿采掘、露天矿土石方剥离、矿山运输、矿山爆破、矿山安全环保工程、矿山设备、矿山机械组件、矿山科技、智能化采矿工程等在内的相关企业组织。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党、爱国、敬业、环保、创新和安全”,宗旨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

第四条  内蒙古矿山企业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工程施工、矿山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合法纳税,诚信经营。

第七条  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发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立足矿山工程行业,面向基层,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矿山工程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不上交矛盾,不隐瞒事实,不推脱责任。

第九条  积极宣传和组织学习国家矿山工程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业发展环境和科学运行机制。

第十条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会员单位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积极对员工开展培训教育,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行业内部和跨行业研讨交流,促进行业发展进步,为区域经济发展献计献策,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及条约,增强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第十三条  积极投身公益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广泛开展行业内部评优及管理创新、科技创新项目推广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升经营资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提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系会员单位真实意愿表达,具有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遵守本公约各项条款,如有违背,将被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协会组织机构有权诉诸法律,伸张正义,维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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