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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又11人遇难!安全月3天53人死亡148伤!新安法“祭旗立威”?是谁在“撞响”安全警钟!

内蒙古矿山企业行业协会 2021-06-26 9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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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安全月2天4起事故,42死149伤!深度揭露安全管理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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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已致11人遇难!剩余2名被困人员情况不容乐观!

最新消息:6月10日,山西省忻州市代县聂营镇大红才铁矿4号井发生透水事故,13人被困。

“山西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6月16日,代县大红才铁矿“6·10”透水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井下被困人员位置排水工作,正在3米多深的泥浆砂石中继续搜救。截至目前,已发现11名遇难者。

15日以来,救援工作遇到极度困难,井下掘进头工作面发现了尚未引爆的已布设好的大量导线、雷管和炸药,经防爆专家现场反复勘查研判,积极采取化险措施,加强现场监护指导,有序恢复救援工作。同时,16日凌晨开始,事故发生区域连续降雨,也给救援工作带来难度。目前,救援工作的重点是按照已确定排爆方案消除隐患,同时在泥砂中寻找最后2名被困人员。

据了解,事故调查前期工作已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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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5起事故53人死亡148伤2人仍被困!是谁在“撞响”安全警钟?

事故一:6月13日,湖北突发爆炸,已致25死136伤!

6月13日6时许,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截至14日晚,事故已造成25人死亡。

事故二:6月13日,四川又一起有限空间事故,6人全部遇难!

据大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6月13日上午10:30许,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停产检修期间,2名员工在检修废水管道时掉入废水池,另有4名公司员工在施救时也相继掉入池中。经政府相关部门全力组织搜救,6人已全部搜救出池,经抢救无效死亡,令人十分痛惜。目前,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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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三:宝鸡太白山景区摆渡车发生严重翻车事故,致3死7伤!

据了解,2021年6月12日14时许,宝鸡市眉县太白山森林公园交通车(核载23人,实载10人,含司机1人,车辆和司机驾照年审均合格)下行至“世外桃源”处(海拔1500米)发生侧翻事故,从15米高的弯道跌落。事故现场2人死亡,另有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还有7人正在医院进行救治(司机和1名游客重伤,5人轻伤)。

事故四:贵阳突发化学品泄漏,8死3伤!安全月第一起较大事故!

2021年6月12日凌晨0时12分,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报警称,经开区西江路口有人在卸载甲酸甲酯时晕倒。

经初步核实:该事故系一辆湖北牌照车辆在贵阳市经开区丰报云村三强兴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卸载甲酸甲酯时发生泄漏,造成人员伤亡。目前,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受伤人员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生命体征平稳,后续处置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眼看着数百个家庭的幸福梦就此破碎,在弘扬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新时代,我们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再一次遭受重创。除了对事故遇难同胞深感痛心之外,也对目前安全管理现状深感失望,更加为国内安全事业的未来和发展忧心忡忡......


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是不是我们长期处于一种安全管理理念落后、安全管理体系失效、安全管理机制匮乏、安全文化产业缺失的状态而不自知?


过去,我们经常在各级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看到某某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走过场、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从整个系统放大了看,不正映射出我们整体的安全管理混乱吗......



是新安法遇到了“下马威”,还是送给新安法“祭旗立威”?

来源:王老师说安全,作者:王志勇


2021年安全月注定不平凡


贵州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湖北十堰的燃气爆炸,安全生产月尚未过半,安全生产事故接连发生,让我们紧张而又尴尬!尤其是面对越来越近的建党百年大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警示和重视的同时,更应引发各级政府对当前安全管理模式合理性的反思,以及对当前安全管理方式有效性的反省!困则思变,这既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必要之举。


建党一百周年,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举?


建党一百周年的庆祝活动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中,各个行业也在精神紧张的应对。毋庸置疑,安全生产工作不是政治工作,但在“一票否决”的政策之下,如果做不好便会导致严重的政治问题;但安全生产更是专业工作,单凭口头上的重视和文件上的强调是不行的,安全生产靠的是清晰明确的思路,是踏踏实实的执行,是认认真真的落实!你可以要求企业停产,但只要设备在、原材料在,风险就依然存在;你停得了企业的生产,但停不了社会的生活;有生产生活的活动,就会有风险。不尊重专业,便会草木皆兵,安全无处可寻;不尊重规律,便会手足无措,危机无处不在。


“十四五”规划的思路之变:新时代的新理念


站在历史节点上的“十四五”规划,奏响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最强音。对于安全生产来说,这既是需要承接的重担和责任,更是转变发展理念的契机和号角,那就是: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要重新认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发展和安全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也是指引我们走向未来的方向。首先,我们要发展,但更要安全;我们要生产,更要安全地生产。不能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发展机会和经济效益。同时,我们要安全,但要的是生产的安全,而非没有生产的安全;为了保证所谓的安全,便以一纸行政命令,要求辖区内的相关行业企业马上停产,暂且不说这种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是否合法,其能否可以换来不发生事故,都是存疑的!不尊重专业和规律的行政命令很难带来安全生产,相反却很容易打破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而引发险情和事故!安全生产,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也自有其特殊的规律,必须得到基本的认知和起码的尊重!应急管理部黄明书记在今年年初的全国应急管理大会上的讲话,我们应该谨记:要着力提高干部专业化能力。坚持向历史经验学习,向专家行家学习;尤其重视向失败学习,真正吸取教训,不能犯重复的错误。领导干部要带头破除认知上的自我闭合,主动适应综合应急管理要求,不能用行政代替专业,对专业和科学要多一分尊重。这个会很多人都参加了,黄明书记的这个讲话很多人也都听了,可真的入心了吗,真的领会了吗,真的落实了吗?


第二十个“安全生产月”的回顾和反思


进入火热的六月,我们期待的热火朝天的对第二十个“安全生产月”的回顾和反思没有看到多少报道,但却再一次遭遇了尴尬的老问题和老质疑:安全月为什么总是不安全!其实,安全月是不是真的如很多网友所吐槽的一样,安全月不仅不安全,反而总是发生更多的事故?对此,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数据可以证明这种吐槽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尽管如此,网友们的质疑其实是可以接受也应该给与理解的,因为这是在安全生产月,大家对安全生产原本就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期待,自然对发生的事故更加敏感!对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我们应该反思的是,我们在一年又一年的安全月里,我们主动或被动搞得看似轰轰烈烈(不管真的还是假的)的安全月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是真的有推动,还是其实会导致负面的影响或问题呢?


在第二十个“安全生产月”里,我们真的需要认真的反思和审视一下,安全生产月的开展模式是否合理和有效。其实,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估一下,这些活动对安全生产是否有帮助,对风险管控是否有帮助,对隐患治理是否有帮助,对安全意识的提升是否有帮助,对事故的遏制又是否有帮助?这些其实都可以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是否可以举行或是否可以继续的判定标准。在二十周年的时间节点,又恰逢建党一百周年的大庆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的“安全生产月”理应顺势而变,以更好的面貌、更好的姿态、更好的形式和更好的效果来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六、浙江温岭事故一周年之日再发事故:纪念还是警示?今天,6月13日,是导致20人遇难的浙江温岭液化石油气槽车泄漏爆炸事故一周年的日子;这一天,没有看到什么纪念或反思的活动,尤其是官方层面。但事故却做出了回应,即便是巧合,我也愿意将其看做是警示,是对我们“健忘”的警示!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能否担负起“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带刀侍卫”职责?


刚刚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其中既有对安全理念提升的要求,更有安全管理要求的深化和调整;我们虽然一如既往地对其充满了期待和厚望,但也需要注意到的是,在历经几年的修订中,《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严,企业的主体责任也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对此,我们难免产生的疑问是: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落实,是否最后都变相压到了企业的身上?又是否等同于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主体责任呢?同时,这些越来越多、越来越严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否都是合理的责任?是否都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的安全发展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呢?这些都有待于未来的验证和时间的证明。


后记:面对屡禁不止的事故,面对名目繁多的体系,面对习以为常的违法违规,我们的态度貌似很坚决,但我们的措施却很无奈!对于安全工作的认知,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仍然比比皆是!很多时候,明明是工作质量和落实的问题,我们却总是将其归结为工作思路和方法的问题!于是便不断地去“搞创新”、“想点子”,不断地去寻找所谓的好方法和好工具。岂不知,再好的体系也得坚持一段时间方可见效,再好的工具也不是“速效救心丸”!安全生产,需要持续的努力,需要不断的坚持;安全生产,需要踏踏实实的执行,需要认认真真的落实;安全生产,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从你我身边做起!


一、我们总是在每次事故后强调安全监管不到位


我们一直以来都过度相信安全监管的力量,认为只要监管到位,企业就不会发生事故。


所以每次事故背后的指向,基本都会涉及“安全监管不到位”。


可是,大家要明白,监督之于管理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没有不行,但有也不见得一定行。


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各类责任主体做好自律,自律落实到行业、属地、企业三个层面:行业要管好安全、属地也要管好安全、企业要管好安全。只有当自律做不好,才需要监管。


而高质量的监管是要把握好分寸和界面,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监管过度。


所以,过度监管堪称又低效又代价高昂的一种管理方式。


记住,安全绝不是靠监管出来的!


各种安全检查一轮接着一轮,一出事故就大检查,但为什么没有预期的效果呢?


不是说不要安全检查,必要的安全检查也是监管的环节,但要对安全检查的频次、范围和深度做科学的安排。我们要明白:安全管理的执行过程必须由企业自身来完成,安全检查和碎片化的隐患查找有一些帮助,但不能替代系统性的安全管理。


如何做好监管?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但我们必须明白,运动式的粗浅的安全检查方式不应该是监管的主旋律。


2、安全职责错位必须纠正


我们很多企业安全做不好,一个核心症结是安全职责错位,认为安全就是安全部门的职责(不少企业最高管理层也有这样的误解),这种错误的认知导致很多工作难以开展下去,企业搞好安全的愿望自然会落空。


企业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明确直接管理者对安全负责,安全才能管得好。譬如,项目经理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安全的真正负责人,车间主任是这个车间安全的真正负责人,工艺装置经理是装置安全的真正负责人,维修经理是维修部门(包括维修承包商)的真正安全负责人,维修班长是这个维修班组的真正安全负责人。真正对安全负责的不是企业的安全部门,而是上面这些直接管理者。


企业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监督这些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执行的主体是前面说的那些人),当然安全部门需要为执行过程提供技术和法规方面的支持。最后面这一条是安全管理部门需要做好的,但在很多中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忙于应付日常琐事,没有时间深入学习和自我提升,因而没有办法承担起专业支撑的职责。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化工企业,专门配备化工过程安全工程师,正是为了建立起比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为项目、生产和维护维修等部门提供安全技术专业支持。


安全职责明晰是构建有效的系统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


3、“背锅”式追责促生避责式的安全管理,形式主义泛滥


可以说,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专家查,肯定会查出问题,只是问题的大小问题!这就导致很多“专家”来找问题,然后安全管理人员天天就忙于“怎么应付各类检查”,忙台账、做资料,根本没时间去管现场!这里面的道道,每位企业安管人员都很清楚,敢怒不敢言。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时”等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个罪。难逃背锅的结局


一个个追责案例,让安全人如履薄冰,胆战心惊,工资不高,责任却比天大!每一位安全人都是带着满腔热血和责任感从事这个行业,希望凭借自己的力量改变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然而现实却很残酷。为了生存,为了避责,形式主义不得成为安全人的首选!迫不得已而为之。处处留痕才能避责免责,不然在法官面前百口莫辩。


“痕迹”就是“护身符”,“痕迹主义”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蔓延到一个很严重地步了。


《安全生产法》生产法的出台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目的就是让企业和个人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但当“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头顶的时候,很多人想到的却不是“履责”而是“免责”。一旦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免责”上,形式主义的立刻就有了很强的生命力。


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怪相: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码,看似“码”到成功;下级哄上级,层层加水,结果“水”到渠成。而真实的情况呢,安全生产本身并没有提高,相反,基层由于疲于奔命,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了“痕迹”上,真正的安全反而没人管了。“痕迹主义”发展到目前,已经比较隐蔽了,而且有很多变种,如果不实事求是的去评价其效果和效率的话,不易发觉,甚至剧情会反转,以至于最后成了“皇帝的新装”,危害是很大的。


例如,一项自上而下工作的落实,应该是“提出要求—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执行—检查考核—反馈改进”,但实际却变成了这样“提出要求—落实要求—严格落实要求—务必落实要求—坚决落实要求—圆满完成要求”。这种现象,最常见的就是文件层层转发,会议层层召开,但到了基层仍然是不知所措,最后只能应付差事,效果可想而知。看似层层履职尽责,该发的文件也发了,该开的会也开了,该提的要求也提了,但实际上工作安排根本不接地气,基层没法落实,这类工作如果出了问题,让基层背锅是不合适的。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安全,不是通过各种没有意义的形式主义来证明安全。追责安全人,能搞得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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